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它保密工程外,权属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三条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早期人防工程除外)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请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向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附件1);
(二)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