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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03-25 【字号:

  龙人防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 24号)、《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4号)以及龙岩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21〕68号)等文件要求,以及《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18]8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1.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高度不大于 24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的办公、公共服务设施(含变配电工程)。除厂房、仓储(含配套用房)外,其他人防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以及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3.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和安全要求,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技术改造项目(指扩建、改建、单纯购置设备等技改类型,也含企业利用其它企业闲置场地或厂房技改类型,在原有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计容面积20%或者建筑加层不超过一层,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人防审批实行承诺报备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违法建筑未整改到位的工业企业不适用)。

  4.新增建设用地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指的是龙岩市范围内符合规划且已签订投资协议的工业类备案项目;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仓储建筑工程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和已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的非工业类备案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人防审批实行承诺预审制。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不适用:

  1.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2.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不适用申请人范围

  1.申请人被列入公共信用平台的黑名单、失信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

  2.申请人因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被行政审批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4.申请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批后监管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我办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部门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报送龙岩市社会信息共享平台,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政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龙岩市人防相关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2.龙岩市人防相关事项办理告知承诺书

  3.龙岩市人防相关事项办理申请人的承诺

  4.龙岩市人防相关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5.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企业承诺书

  龙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龙岩市人防相关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第四款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第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附件“保留事项”中第34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办理条件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项目已经立项并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按要求须落实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2)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办理条件,人防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龙岩市人防相关事项办理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申报系统,按要求上传《龙岩市人防相关事项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其它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决定

  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附件2:

  龙岩市人防相关事项办理告知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拟在                (具体地址)投资(改建、扩建、单纯购置设备)        项目(项目代码:          ),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拟建地址:

  4.建设起止年限:

  5.(非生产性)民用建筑应建人防面积:

  6.应缴易地建设费:

  由于该项目涉及人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现就人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履行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18]84号)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人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和福建省有关建设人防工程技术标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龙岩属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我单位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我单位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B50038-2005)和《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18]56号)要求。

  四、人防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应使用《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注册备案企业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

  六、人防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必须办理人防质监手续,以便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在整个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人防工程验收合格15天之内,将按竣工备案的要求将材料交给人防主管部门。

  七、违约责任

  1.我单位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我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人防部门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我单位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接受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政策及信用管理。

  4.我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对于建设用地出让项目,零增地技改实施后仍应达到建设用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人防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八、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龙岩市人防相关事项办理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承诺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同意本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愿意接受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龙岩市人防相关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编号:

  XXXXXXXX企业:

  你单位于X年X月X日提交XXXXXXXXXXXXXXXX项目建设工程人防相关事项承诺书,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备案。

  项目需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设计、监理、施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请及时办理人防相关事项竣工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前按以下要求整理准备好材料: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地)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

  2.人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原件,1份 ;

  3.人防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

  4.由联合测量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测量报告原件,1份;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1.竣工建筑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总说明原件,1份;

  2.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表,4份。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

  企业承诺书

  根据《龙岩市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意见》〔建设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申报〔项目名称〕项目,相关情况备案及承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改建□其它

  建设规模及内容:

  〔包括建设规模、主要内容、产品名称、设计生产能力、主要设备选型及技术标准、占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等情况。根据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填写。〕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按照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填写,填写规范全称〕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类型及号码:

  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姓名、身份证类型及号码:

  相关工作直接负责人姓名、身份证类型及号码:

  工作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含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公司通信地址):

  三、承诺内容

  我单位承诺按照国家、福建省以及龙岩市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完善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交通影响评价等手续,按时履行承诺,具体承诺条款详见附件(如项目涉及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则需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涉及,则无需办理)。

  四、其它承诺

  (一)我单位将根据《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意见》规定,在审批事项主管单位确定的报送审批资料的时限前,按照本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相关资料。

  (二)我单位将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示该承诺书,接受公众监督。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接受全过程监管,按监管要求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三)我单位将在本承诺书生效后,在〔报告履信情况的时间约定〕,书面报告履信情况,重大情况将及时报告。

  我单位特声明如下:

  1.自愿签订本承诺书。

  2.相关人员已经清晰、全面了解《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意见》的规定、以及在本承诺书所作的全部承诺内容。

  3.我单位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4.实施、运营过程中如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相关工作直接负责人愿按照《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意见》等规定,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5.对所提交资料和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承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签字)

  相关工作直接负责人:(签字)

  审批服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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