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新修订的《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它保密工程外,权属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三条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早期人防工程除外)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请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向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附件1);
(二)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指定的序号(附件3)及样式(附件4)自行组织印刷。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限根据租赁使用合同确定。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申领、登记、年度报告公示、归档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涂改、倒卖和伪造《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九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悬挂于工程内醒目位置,便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生丢失、损毁的,应及时到核发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申请《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发生变更;
(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期间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承担公用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生产责任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负责落实维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及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公用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公用人防工程消除安全隐患,保持良好防护功能。
第十二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制定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汛应急措施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遵守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有关规定,不得损坏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防护功能。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需要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情况;
(二)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注明用途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情况;
(三)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保养状况;
(四)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暂时停止使用,并立即整改;发现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使用责任、未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义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并收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一)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
(二)擅自改造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公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消除;
(四)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没有落实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拒不整改的;
(五)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存在破坏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行为,拒不改正;
(七)其他原因导致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条件灭失的。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6年12月5日印发的《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6〕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
2.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序号分配表
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样式
附件1
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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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隶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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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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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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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人防
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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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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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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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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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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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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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单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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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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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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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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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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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设施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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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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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密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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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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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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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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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波活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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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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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战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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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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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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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密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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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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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吸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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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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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网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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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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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排气活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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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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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流式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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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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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脚踏两用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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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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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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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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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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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
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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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波阀(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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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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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摇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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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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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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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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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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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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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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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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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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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缆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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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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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呼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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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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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控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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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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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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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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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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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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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权属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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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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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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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内容由公用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填写,同时附上人防工程平时、战时平面图(按照人防工程平面蓝图等比例缩印在A3纸上,需提供2份)及竣工验收备案许可文件。
二、应按竣工图纸及具体安装设施设备情况如实填写,明确设备规格型号; 如有设施设备缓装,应按竣工图纸填写设计数量,说明栏内填写缓装情况。
三、不够填写,可复制或另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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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年 月 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制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双方承诺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公用人防工程状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市 县(区) 路 号
工程面积:
租赁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如期返还。承租方需继续租赁的,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出租方提出租赁要求,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赁使用费缴纳方式、时间
1.缴纳方式: (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或其它) 元
2.缴纳时间: 。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公用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和安全生产,包括工程的维护保养、消防、防汛、治安和安全隐患(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贯彻“用管统一、定期维护、安全可靠”的原则,实行维护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承租方承担公用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生产责任,负责落实维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及经费;出租方对公用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督促承租方按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公用人防工程消除安全隐患,保持良好防护功能。
承租方对日常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租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指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第五条 工程租赁期间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管理、水、电、暖、通信等)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 租赁工程的装修
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装修方案必须经人防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条 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与第三人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第九条 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租赁使用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 天以上的;
2.擅自将租赁使用权转让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6.未按要求开展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拒不改正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__________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责任
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或减少租金。
二、承租人责任
1.未按时缴纳租赁使用费的,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人防工程损坏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战争或重大灾害事故,政府需调用本人防工程时,双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地向政府移交人防工程使用权。
2.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______天与对方协商。
3.
4.
5.
6.
第十四条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附件3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序号分配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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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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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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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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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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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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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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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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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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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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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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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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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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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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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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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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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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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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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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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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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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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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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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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编号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个为英文字母M,第二到第七个均为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中前两位为上表分配给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序号,后四位是0001-9999的阿拉伯数字。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编号为M010008,代表福州市某公用人民防空工程。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定的样式及编号自行组织印刷,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需到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