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来到法治访谈节目。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龙岩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策法规与宣传科科长卢杏华为我们介绍什么是国防动员。卢科长您好,欢迎您!
卢杏华: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大家好!
主持人:今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是我国第24个“全民国防教育日”,而国防动员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卢科长,可以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国防动员吗?
卢杏华:国防动员是国家统一调配使用社会各领域资源,把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用于应对战争和其他安全威胁,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防实力、厚实国防基础的战略性工程,包含四层含义:国防动员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国家一切可以利用的各种资源,实质是转化,功能是应战、应急、服务。
主持人:这样听起来还是有些抽象,国防动员具体包含哪些方面?
卢杏华:国动动员领域比较广泛,总体上可分为武装力量动员、政治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国民经济动员包含信息、科技、装备、交通、经济等动员。大家想具体了解国防动员,也可以关注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主持人:国防动员还颁布了法律吗?
卢杏华: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自2010年7月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主持人:其中有哪些和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可以为我们重点介绍一下吗?
卢杏华:国防动员法在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潜力调查、储备战备物资、民用资源征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如,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主持人:啊,那国防动员后住房可能被征用是吗?
卢杏华: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二)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并且,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主持人:那这征用工作是谁负责呢?部队吗?
卢杏华:不是的。国防动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主持人:原来是这样。感谢卢科长的分享。让我们对国防动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卢杏华:为大家宣传也是我的工作职责,感谢大家对国防动员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谢谢大家!